|
买卖私房应办哪些手续
|
|
|
| 作者:lxm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5-3-8 14:57:55 |
为加强对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曾发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第三章的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通常是由其所在的单位出具或者由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和身份证明(即居民身份证),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若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若出卖还在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还须提交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二、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平等协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该价格须经当地房管机关同意,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127;房屋坐落的地点(须写明具体的门牌号或某某区某某新村几幢几号几室);2、&127;房屋的结构、数量、有无附属物; 3、房屋的价金; 4、合同生效的期限; 5、房屋价金交付的期限、&127;交付方法以及房屋的交付期限等; 6、违约责任。 三、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审查后,应办理契证手续。 四、买方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和契证在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通过房管机关审核发证程序取得新的产权证。
|
| 文章录入:刘雪梅 责任编辑:刘雪梅 |
|
|
|
上一篇文章: 房产转让手续如何办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