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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唐河县委 唐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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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5-3-7 17:31:10 |
为了全方位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优化环境,扩大开放,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唐河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章 投资与审批 第一条 鼓励县外客商以资金、技术、设备等,来唐河以独资、合资、合作、租赁等形式兴办、领办企业。 第二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的报批,实行“一站式、一条龙”办公,从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属于县级批复权限的,四个工作日内输完批复手续;属于上报市级的,四个工作日内输完上报手续。 第二章 土地优惠 第三条 外来客商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投资高技术、高附加值、高利税产业项目,按照用地规模,土地由政府征用后,优惠或无偿提供给投资者使用。 第四条 凡投资兴办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及公益事业需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可优惠10—20%。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通过转让取得原划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按核定地价的40%收取;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五年免收土地租金。 第三章 税费优惠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无偿投入该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七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绿化费、占道费、水资源费、和增容费、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费、文物调查费。减半征收建筑质量监督费、建设材料试验费。对建筑许可证、规划证只收工本费。对于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土地使用规费外)同律实行定额收取。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子女就近入托、入学,免收借读费和其它额外费用。 第四章 资产出让优惠 第九条 我县国有或集体企业出让给予外来客商,原有资产进行评估后,可优惠作价入股,也可按评估总值优惠10—30%出让。 第五章 投资环境保护 第十条 对企业衽持牌保护,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和收费。对发生在企业的“四乱”行为,要一查到底,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第六章 引资奖励 第十一条 引进县外无偿资金(含捐赠或援助),用于公益事业建设或兴办企业的,按引资额的10%给予引资单位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引进县外有偿资金用于经营性社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投资(如医院、城市供水、旅游、交通等)和在县内合资或独资兴办企业,资金使用在一年以上的,按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对引进的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按评估价值额的3%分别给予所有者和引资单位(介绍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凡促成客商承包、租赁、兼并县内亏损或微利企业者,实现扭亏为盈或效益显著增长且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现税收比上年增长部分的地方所得,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属于单位或企业引资的,奖金的60%用于单位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40%用于单位或企业的其他班子成员;属于社会人士引资的,奖金全部归引资人。外来投资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和独资来唐河办企业的,奖金由受益单位同级财政支付;直接产生经济收益和合资办企业的,奖金由受益单位或企业支付。凡单位或个人依照本决定所获得的奖金,属于合法收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外来企业除享受本决定的优惠政策之外,还享受国家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特殊项目可视情况特殊对待。 第十七条 本决定所术的“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均为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对争取和引进国家政策性项目资金,奖励办法由县计划委员会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引进的有偿资金应由使用该资金的单位负责输和完善担保等用款手续,并负责按期偿还。 第十九条 凡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需写出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手续,报县政府外经外事办登记备案,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提出奖励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提交县委、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 第二十条 本决定由县政府外经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此不符者,以此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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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刘雪梅 责任编辑:刘雪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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